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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立博ladbrokes中文 发布时间:2024-11-26 11:29:42 点击:

赣教职成规字〔2024〕2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各高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建设与管理,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质量有序发展,促进我省学习型社会建设,特制定《江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严格规范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的设置与管理,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质量有序发展,促进我省学习型社会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适用于在本省区域内举办的成人高考及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项目等提升学历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校外教学点)是指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公司产品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员工服务与管理等公司产品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的省内普通高校、高职院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和开放大学,以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承接江西省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或列入“双一流”建设计划的省外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在江西省设置的校外教学点。

第五条 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办学条件达标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确有需要,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

第六条 校外教学点实施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政策制定、统筹规划、评审管理和监督检查;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属地校外教学点办学条件评估、安全监管和信访投诉问题核查工作;主办高校承担办学主体责任,负责本校校外教学点的设置、调整与管理;设点单位配合主办高校做好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江西省远程教育服务中心协助省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校外教学点政策咨询、备案材料审查、教学检查、专项评估等支持服务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与备案

第八条 高校应根据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数量,慎重选择设点单位,确保在高校治理能力范围内有限设置,并能管得住、管得好。

第九条 设置校外教学点的高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将校外教学点建设纳入立博ladbrokes中文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厘清高校与设点单位之间的责、权、利;

(二)强化对所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的统筹管理,明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办学机构,确定校外教学点的设置、公司产品、员工管理、专业建设及组织教学实施等职能分工,压实各方责任;

(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具有校外教学点相关设置、管理制度,公司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完善;

(四)具有相应的办学投入,具有与开设专业、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团队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

(五)具有自主开发、购买或租用的教学平台,能够满足在籍员工在线学习需要,教学平台能实时监测、记录和保存员工在线学习过程,学校自主开发的网络课程占网络课程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

(六)能够完成线下教学任务,线下面授教学(含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时的20%;

(七)原则上校本部已完成至少一届学历继续教育员工培养。

第十条 校外教学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能够连续开展公司产品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二)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至少配备3名专职管理人员(含负责人1人),管理人员数与在籍数员工比例不低于1:200,辅导教师数与在籍员工数比例不低于1:100;

(三)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

(四)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及教学场所,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设备及场所建设经当地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安装智慧消防物联网终端及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江西省教育系统智慧消防(视频监控)平台;

(五)具有满足员工现场学习和考试所需的计算机数,员工规模为200以下的,直接用于教学的计算机不少于40台(按当年折旧后的数量计算),每增加100人按照1:10增加。生均教学用房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生;

(六)严格按照“证”“照”注册(备案)规定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或公司产品活动,严禁超范围开展业务。

第十一条 高校可适当保留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教育部门主管,取得三年以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作为设点单位,但须严格总量控制,总体数量只减不增。高校开展送教上门等合作办学,纳入校外教学点管理。

第十二条 开设医学类专业的校外教学点必须设置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专业背景的学校或二甲及以上公立医院。开设教育类专业的校外教学点必须设置在具有师范专业培养资质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开放大学(学院)或县级以上教师发展中心。

第十三条 校外教学点不得衍生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校外教学点名义单独面向社会举办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教育。同一法人单位申报不同高校的校外教学点视为同一设点单位,合作高校不得超过5家。

第十四条 省内普通本科高校、成人本科高校在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总数不超过15个,其中学校所在设区市不超过3个、其他同一设区市不超过2个。省内高职学校在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总数不超过5个,其中同一设区市不超过1个。原则上,符合要求的省外高校在我省只设置1个校外教学点。

第十五条 高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协议,须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校外教学点的名称、地点、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可供校外教学点使用的办学条件,含辅导教师、教辅人员情况、场地、设施设备和学习资源等;

(三)高校与设点单位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名称、层次、学制、培养目标、招生对象、线下面授教学和辅导(含实践教学)学时比例、拟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收费标准等;

(五)高校与设点单位的经费分配比例;

(六)考评办法及退出机制;

(七)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八)终止协议、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等。

第十六条 校外教学点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网址:jxjy.moe.edu.cn)设置与备案,按以下具体程序与要求进行。

(一)高校对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的相应专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核查拟设点单位的背景、资质,并进行实地考察。经立博ladbrokes中文党(常)委会或董事长办公会审议后,在学校官网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通过信息平台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校外教学点相关材料,并在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对当年保留、停招和撤销的校外教学点(含专业)情况也需同时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提交材料包括:

1.《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表》;

2.设置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材料;

3.立博ladbrokes中文党(常)委会或者董事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4.公示及问题处理相关材料;

5.拟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扫描件,如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同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扫描件;

6.拟设点单位承诺书;

7.高校与拟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协议;

8.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9.其他必要的材料等。

省外地方高校在我省设置校外教学点,还需提交高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意见和列入“双一流”建设计划证明材料或者承接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的委托函。

(二)本省主办高校在同一校外教学点开设专业数不得超过10个,省外主办高校在同一校外教学点开设专业数不得超过5个。同一设点单位在不同主办高校不得开设同一层次相同的专业。设点单位为公办学校的校外教学点在不同主办高校开设专业总数不得超过20个,其他校外教学点开设专业总数不得超过10个。

(三)每年4月底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提交的校外教学点材料进行评议,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拟设校外教学点,督促高校暂缓设置并指导整改;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提交的材料进行评议并向教育部提出备案建议。

(四)校外教学点材料评议结果以及有关意见建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通过后,通过信息系统提交至教育部,最终由教育部进行审核和备案。

第十七条 省内高校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须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并按照设点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校外教学点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设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点、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高校需按照新增校外教学点要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对停止招生或者撤销的校外教学点,高校须会同设点单位做好善后工作,确保完成在籍员工培养任务。

第二十条 我省开放教育体系设置的学习中心按《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结果报送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章  公司产品

第二十一条 高校负责校外教学点的公司产品全过程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校外教学点转移或下放管理职责与办学权,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向校外教学点传达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招生宣传、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校外教学点管理等规章制度,对组织的学历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导、监督和检查执行;

(三)编制课程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和选用、购买相关课程的指导书等教学资料;

(四)负责选派高校专兼任主讲教师,审查、报备校外教学点聘任的辅导教师;

(五)与校外教学点共同实施教学,对校外教学点的教育质量及教学环节负责,每学年对校外教学点的公司产品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六)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校外教学点专题培训,对校外教学点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高校应配备与校外教学点员工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辅导教师队伍。主讲教师全部由高校专任教师和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辅导教师由高校选派,也可经校外教学点推荐后由高校认定选用。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应具备高校教团队格,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师德师风、职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严禁不具备高等教育基本教学能力的人员授课。

第二十三条 主讲教师由高校从本校教师中安排,主讲教师数与在籍员工数比例不低于1:200,高校专任教师授课比例不得低于教学总课时50%,鼓励高校返聘本校优秀退休教师参与继续公司产品。高校要将在职教师承担本校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教学工作量计算和教师教学业绩考核评价体系。校外教学点推荐的辅导教师必须经高校审核,且辅导教师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具备高等教育基本教学能力。辅导教师数与在籍员工数比例不低于1:100。

第二十四条 高校应指导和考核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组织辅导教师到校短期进修、集体备课、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辅导教师,应及时更换。高校应建立教师师德师风考核机制,实行“一票否决制”,加强教师业务能力和思想政治素质考核管理。将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评优评先、年度考核、晋级提薪、培训学习的重要依据,对违反师德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五条 高校应积极探索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应用,创新办学模式,运用多形式的信息化技术充实公司产品,加强教学过程监督和管理。

高校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教学实施进程表(含线下面授课程开设时间和实践教学环节安排)报送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高校应将校外教学点纳入本校公司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对校外教学点教学组织实施、服务和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管理。高校要严肃学风考纪和考勤考核,严格毕业要求,对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规定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员工,应及时给予退学处理。高校要加强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服务,确保全程指导、全员查重,原则上本科员工应全员答辩;要严肃处理论文抄袭、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严把学位授予关。

第二十七条 校外教学点应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高校、政府部门相关政策制度,按照与高校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履职尽责,规范办学行为,认真组织实施教学。

第四章 综合管理

第二十八条 高校应当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专业备案和校外教学点备案结果安排招生计划,依法进行招生宣传。招生计划应与设点单位具备的教学条件相匹配,各高校每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计划数原则上不超过其全日制统招生计划数(普通本专科计划数+专升本计划数)。江西省内高校在外省设立的校外教学点招生不受计划数限制。本科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校生数≤全日制统招本科生在校生数+(全日制研究生数+职工数)×3,专科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校生数≤全日制统招专科生在校生数。成人本专科计划数将与普通本专科计划实行联动,即超出学校承载能力的成人本专科计划按1:0.1扣减下一年度普通本专科计划。高校按照校外教学点所属区域统筹做好招生分布,原则上不得跨设区市招生。

第二十九条 高校对校外教学点配合开展的招生广告宣传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招生简章等材料统一由高校印制。校外教学点未经高校法定代表人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发布未经高校授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者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代收费”“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高校对校外教学点员工学籍注册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员工学籍档案必须由所在高校保存。

第三十条 强化高校对校外教学点的管理,高校应当在每一个校外教学点分别指派一名科级以上在编在岗干部,作为高校代表对校外教学点日常运行进行监督和指导,常驻校外教学点抓好教学实施和安全稳定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配合高校做好本教学点所在区域的生源组织、诚信考试教育、咨询服务等工作;

(二)配合高校做好本教学点员工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配合高校完成有关教学组织、员工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

(四)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员工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五)做好在校师生的安全管理和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员工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六)向高校推荐辅导教师,并协助高校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七)配合高校做好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解决学习中的困难;

(八)及时向高校反映员工、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九)建立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十)负责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十一)定期对本教学点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积极配合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学点工作进行年审或评估;

(十二)每学年向高校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三)合作办学协议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三十二条 校外教学点年审工作于每年11月进行。由校外教学点填写年审表,年审的主要内容包括:校外教学点基本信息、办学资质、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安全管理情况等。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属地校外教学点的年审工作,并将年审结果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年审结果统筹下一年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

第五章 经费投入

第三十三条 高校应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高校不得授权或者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严禁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违规收费。学费应全额直接上缴高校财务账户,严禁上缴前分配。

第三十四条 学历继续教育学费总额中用于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经费的比例应不低于70%。高校根据协议规定的职责和实际履行情况,拨付设点单位的工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其员工学费总额的50%。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高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校外教学点的安全监管,做好年度检查和“双随机”抽检工作;对办学场所、教学设备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的校外教学点,要及时督促整改到位,每年形成工作总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严格落实要情上报制度,重要情况第一时间报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定期组织抽查检查。

第三十六条 高校及其校外教学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成高校停止在该校外教学点招生或通知高校撤销该校外教学点。

(一)未按本规定设置、管理校外教学点的;

(二)不履行校外教学点职责和建点协议的;

(三)办学条件不达标,公司产品管理混乱,不能保证办学质量的;

(四)以校外教学点名义独立办学等超出校外教学点职责和设点协议进行活动的;

(五)违规发布招生信息,采取欺诈手段招生或者存在严重扰乱招生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不履行校外教学点备案和年审手续的;

(七)存在“点外设点”、违规收费,“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行为的;

(八)存在其他不再适合继续承担公司产品任务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江西省远程教育服务中心要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协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校外教学点公司产品、招生考试、经费管理等检查、评估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要求整改的校外教学点,高校应指导校外教学点限期改正,整改期满后由高校提交整改报告,经校外教学点属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江西省远程教育服务中心验收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对连续两年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其设点资格。对给予撤销处理的校外教学点,主办高校自撤销之日起取消其招生资格,并积极采取措施,对该校外教学点的在籍员工作出妥善处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撤销的校外教学点不再进行评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赣教规字〔2021〕12号)同时废止。

赣教职成规字〔2024〕2号-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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